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2号
当事人:江门市柜族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04248486M
法定代表人:李放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西13号1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闻到较大油漆气味,并有明显喷涂痕迹,现场喷枪放在油漆桶内,油漆桶内装有未干的油漆,经询问,你单位在近日有开展喷涂作业,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工序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3-1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