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5号
当事人: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829093874
法定代表人:冯海源
地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A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分租给恩平市健群五金加工厂的生产车间中,3台生物质隧道炉和前处理热水炉均以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上述情况与你单位原有环评不符,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3台燃生物质隧道炉和1台燃生物质热水炉的建成时间为2020年12月,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4.5万元。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等,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环评资料节选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关于恩平市健群五金厂生物质焗炉及热水炉投资额的说明等,恩平市健群五金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