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3号
当事人:广东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412810XW
法定代表人:夏玉洁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海大道南3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喷砂工序的2台喷砂机和清洗槽(碱洗和清水洗)等。清洗产生的碱洗除油和清洗废水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软管排入下水道。现场检查时,喷砂机工序正在开工,清洗槽没有水外排。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等,你单位提供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份、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新开委复〔2002〕1号复印件、新环验〔2004〕159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