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8号
当事人:广东中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412810XW
法定代表人:夏玉洁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海大道南3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喷砂工序的2台喷砂机和清洗槽(碱洗和清水洗)等。清洗产生的碱洗除油和清洗废水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软管排入下水道。现场检查时,喷砂机工序正在开工,清洗槽没有水外排。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等,你单位提供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份、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新开委复〔2002〕1号复印件、新环验〔2004〕159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你单位作出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单位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我局采纳你单位的上述意见,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