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7号
当事人:开平市德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96239550G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
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213号后座之三第2至4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你单位含铬废水单独预处理排污口3排放废水中的总铬浓度为1.04mg/L,超出《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1597-2015)中表1规定总铬浓度为0.5mg/L排放限值的1.08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21)第J0429003号]、监测报告移交记录表、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1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2021〕6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附件序号2-6类别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大写:贰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