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4号
当事人:开平市德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96239550G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
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213号后座之三第2至4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21)第J0429003号)显示,你单位含铬废水单独预处理排污口3的外排废水中的总铬浓度为1.04mg/L,超出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1597-2015)中表1规定的总铬浓度为0.5mg/L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21)第J0429003号)、监测报告移交记录表、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