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1】1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19404932XG
投资人:林国基
地址:江门市外海麻一工业开发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固化炉使用木材作燃料,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主要生产设备有烘炉生产线1套,空气压缩机2台,喷涂回收机7台,静电发生器6台,烘干和热固化工序以柴油作燃料。你单位存在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固化炉改用木材作燃料,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通过项目环境竣工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两份,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搬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江环建[2001]954号)复印件一份、《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固化炉改用木材作燃料,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通过项目环境竣工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