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1〕7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19404932XG
投资人:林国基
地址:江门市外海麻一工业开发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固化炉使用木材作燃料,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主要生产设备有烘炉生产线1套,空气压缩机2台,喷涂回收机7台,静电发生器6台,烘干和热固化工序以柴油作燃料。你单位存在表面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固化炉改用木材作燃料,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通过项目环境竣工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两份,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搬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江环建[2001]954号)复印件一份、《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字[2021]1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