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1】5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强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HUAG0W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名村委会石名社区居牛轭山(土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隧道窑2条、破碎机1台、搅拌机3台、制砖机1台等。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你单位提供的企业产品出货情况表一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