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14号
当事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745216140
法定代表人:郑凡纯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17号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原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污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原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20)第J1120001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的浓度为镍0.18mg/L,悬浮物103mg/L、化学需氧量402 mg/L、总磷41.6 mg/L、铁23.4 mg/L、铝5.74 mg/L、氟化物47.9mg/L,分别超出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排放限值的0.8倍、0.72倍、3.02倍、41.6倍、4.85倍、0.44倍、1.4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一份,你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无铬钝化剂)一份、送货单(含无铬钝化剂)一份,原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20)第J1120001号)一份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