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13号
当事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745216140
法定代表人:郑凡纯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17号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五金加工铣床6台,车床20台,喷粉烘干生产线1条,表面处理线1条,另有一退粉车间。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一份,你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无铬钝化剂)一份、送货单(含无铬钝化剂)一份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