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10号
当事人:江门市旭日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528994343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第二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窑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26mg/ m³,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60--2019) 》规定排放浓度限值的0.26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20-0825-DW12)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5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