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0】8号
当事人:江门市旭日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528994343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第二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窑炉外排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20-0825-DW12)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窑炉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26mg/m³,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60-2019) 》规定排放限值的0.26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20-0825-DW12)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相关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相关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字[2020]8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3-3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