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8号
当事人: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9993622F
法定代表人:郭张苏珊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旧糖厂厂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37.8mg/m³,二氧化硫浓度为980mg/m³,分别超出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中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0.26倍和3.9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6274)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