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9】9号
当事人:台山市广一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3810706J
法定代表人:黄汉钊
地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11月与福建省漳州市云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承包合同,将一般污泥运至福建省漳州市云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你单位存在未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处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签订的污泥处置承包合同、送货单、废物转移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