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9】8号
当事人:台山市广一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3810706J
法定代表人:黄汉钊
地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扩建12台摔软机、2台磨革除尘机、5台小型试验鼓、2台试验喷柜、1台试验回油柜、1台试验烘皮机、3台真空干燥机板机、2个4米直径的鞣制鼓,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记载生产设备页面的照片以及现场生产车间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根据陈述申辩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经我局研究后,决定将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听告字[2019]2号)中扩建内容其中一部分的“3个4.5米直径的鞣制鼓”修改为“2个4米直径的鞣制鼓”,其它内容保持不变,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