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13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海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硫酸镍溶液生产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总量与原环评文件不相符,建设项目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你单位硫酸镍溶液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你单位硫酸镍溶液生产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在生产过程中你单位擅自将其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外运,第三方非法将其运至广西藤县倾倒,倾倒量超过600吨,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2、责令硫酸镍溶液生产项目停止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