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6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明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03000000106
投资人:黎孔怀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围仔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你单位外排废水中CODcr浓度为37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分别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7]第126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再次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289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44号),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11月22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履行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然继续违法经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我局行政处罚文书及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