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1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卓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64941636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收集经简单加药沉淀后,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用PVC管引出直接排入雨水沙井后排出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CODcr浓度高达4.34×103mg/L,PH为12.3,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通过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