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0】1号
当事人:李俊儒(台山市四九镇桉信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25DBY9F
地址:台山市四九镇上南村源兴曲龙1号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洗沙生产线项目,利用基建项目产生的弃渣土加工成细沙作为建筑材料外售。项目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2月竣工投产,总投资额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租用合同书复印件、生产项目设备清单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上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听证告知书的处罚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百万元的百分之二,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