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2号
当事人:李俊儒(台山市四九镇桉信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25DBY9F
地址:台山市四九镇上南村源兴曲龙1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洗沙生产线项目,利用基建项目产生的弃渣土加工成细沙作为建筑材料外售。项目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租用合同书复印件、生产项目设备清单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上述项目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