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8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87904379G
法人代表:钟凯君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永宁路十八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7日和2019年10月9日,我局联合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工业废水、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燃生物质锅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41mg/m3(标准为20 mg/m3),一氧化碳浓度为3.05×103 mg/m3(标准为200 mg/m3),均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号:ET19090134)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