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7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87904379G
法人代表:钟凯君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永宁路十八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7日和2019年10月9日,我局联合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废染料包装袋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