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5号
当事人: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52316Y
法人代表:林国波
地址:开平市长沙区金章大道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0 mg/L,硫化物浓度最高为0.804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号:EJ1905A114)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