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3号
当事人:台山市广一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3810706J
法定代表人:黄汉钊
地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11月与福建省漳州市云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承包合同,将一般污泥运至福建省漳州市云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你单位存在未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处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签订的污泥处置承包合同、送货单、废物转移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