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2号
当事人:台山市广一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3810706J
法定代表人:黄汉钊
地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扩建12台摔软机、2台磨革除尘机、5台小型试验鼓、2台试验喷柜、1台试验回油柜、1台试验烘皮机、3台真空干燥机板机、3个4.5米直径的鞣制鼓,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记载生产设备页面的照片以及现场生产车间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扩建设备(12台摔软机、2台磨革除尘机、5台小型试验鼓、2台试验喷柜、1台试验回油柜、1台试验烘皮机、3台真空干燥机板机、3个4.5米直径的鞣制鼓)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发现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