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9]1号
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93316
法人代表:许云化
地址:台山市水步镇中山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扩建40台抛光打磨机、2条喷涂线、24台拉丝机以及3条退镀线,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扩建设备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你单位没有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