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8]第7号
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93316
法人代表:许云化
地址:台山市水步镇中山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2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6 mg/L,总铜浓度最高为0.64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01205)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