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8]4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氯化镍和碳酸锰两个产品项目不在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硫酸镍溶液生产项目搬迁扩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状。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