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8]3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2017年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滤布两种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申报登记及2018年管理计划申报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废活性炭和废滤布两种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