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68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卓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64941636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酸洗生产线的生产废水收集不彻底,部分酸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酸洗生产线旁边的热水管渠排入雨水渠后排出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CODcr浓度为3.18×103mg/L,氨氮浓度为611 mg/L,总磷浓度为3.26 mg/L,总铬浓度为8.08 mg/L,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