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67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卓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64941636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收集经简单加药沉淀后,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用PVC管引出直接排入雨水沙井后排出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CODcr浓度高达4.34×103mg/L,PH为12.3,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通过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