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环查扣【2018】第1号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号
因你(单位)存在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单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自2018年6月15日起,查封(扣押)期为30日,以就地√异地□方式,存放于当事人硫酸镍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单位)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