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保留江门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业务方面的论证工作;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归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和城乡供水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行政执法(含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市政府裁决各市、区间的水事纠纷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监督指导各市、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制度。
(六)组织、协调全市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库安全调度。负责全市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指导各市、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供水企业监管;负责市区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指导各市、区城乡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并监督实施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的调价方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