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农林新村33号101。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拾玖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对有关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水政监察工作;组织对敏感河段、重点水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执法巡查工作;组织全市重大的水行政监察执法活动,直接查处违法采砂、违法占用河道、水库和破坏水利设施等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主管部门涉及水政监察举报电话的受理、转办和交办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建工作由举办单位江门市水利局统筹管理,党员隶属于中共江门市水利局机关第二支部,本单位围绕江门市水利局的中心工作,按照党支部的要求和任务开展党建活动。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作出决议;
(二)按照本单位职权范围,组织指导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应尽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支队长由举办单位任免,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党建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根据上级机构关于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内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支队设办公室、水政监察管理股、水事纠纷调处股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协助支队领导对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支队日常行政和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支队公文处理、文秘、档案、保密、机要、安全保卫、政务信息、精神文明建设等行政工作;负责支队的年度预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支队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支队有关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水政监察管理股主要职责: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指导本市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对河道及湖泊(含水库)、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水事检查行动;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事纠纷调处股主要职责:对本市各级水政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组织调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涉及水政监察的水事信访案件;协助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年度培训管理;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提出合理诉求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或活动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维护本地区水事正常秩序;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二)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模式。本单位制定《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资产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资产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资助资产属单位公共财产,由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单位应及时公开公示受赠受助资产情况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10月7日经职工大会讨论,2023 年10月7日由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水政管理支队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