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
第三条本单位地址是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北街水闸。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仟伍佰零玖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扎实推进各项职能有效落实,着力提升防洪抢险能力,保障江门的水利安全,服务江门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承担西江流域江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水系各水利工程联调联控工作。承担片区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市级具体事务性工作。按授权组织编制片区水利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协调流域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片区内跨县域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重要水事关系协调工作。承担片区防汛抢险、水土保持、水资源、安全生产等日常巡查。承担片区市级防汛物料的采购、储备、管理及片区内防汛物料的应急调配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履行防汛抢险职责。负责片区内河道水下水利工程潜水清障排险等工作。编制江新联围工程内部管理制度和维修加固计划。负责江新联围工程和蓬江河堤岸工程的规划、建设、整治、维护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系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挡潮、航运等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有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协助局机关开展水利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等事务性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以及中共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在职职工支部委员会、中共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退休职工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党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紧密围绕服务江门市水利局中心大局,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党总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作出决议;
(二)按照本单位职权范围,组织指导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应尽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产生,组成人员为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举办单位决定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并定期进行考核。
(三)议事规则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2.决策重大问题前,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广泛听取意见。
3.议事范围包括:干部的推荐、调整、考核、奖励,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大额资金的开支,财务预算及决算,重要物品的购置、使用及处理,聘用人员的录用、解聘及待遇,日常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干部违纪行为的查处,其他重大问题。
4.议事程序:
(1)由主要负责人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等,由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提前准备。
(3)准备发言。与会人员要熟悉会议议题、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处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作简要说明,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5)逐项表决。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根据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实行逐项表决。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6)作出决定。班子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全体党员大会,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
(7)形成记录。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特别重大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
(8)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带头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9)召开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本规则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有权实施监督。
(11)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的,领导成员有权予以制止,有权不予执行,有权向上级报告。
(12)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管理处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党建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关于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内设机构的批复》(江水〔2022〕13号),设综合部、人事部、水系联调联控部、建设与管理部、闸站管理部、河湖长制工作部、防汛物资储备中心、信息化管理部、水旱灾害防御部,各部室严格按照内部组织机构职能和《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制度汇编》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提出合理诉求的权利;
(二)本单位的服务或活动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维护水利设施的安全,遵守单位管理相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对西江流域江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水系各水利工程开展联调联控,组织实施水系统一调度;
(二)对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域岸线进行检查,配合市水利局做好督促指导工作,进一步巩固片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果;
(三)落实片区防汛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巡查巡检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江新联围大堤、北街水闸等市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四)拟定片区市级防汛物资采购计划,做好防汛物资采购、验收、储备、管护和防汛物资应急调配,并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抢险演练,提高防汛应急抢险水平;
(五)对片区河道的水位观测、汛情分析、水下水利工程潜水清障排险,做好防洪、防汛、防台风暴雨预判;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遵守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10月30日经职工大会讨论,2023年11月1日由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