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9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水利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对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对受监工程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参与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独设置党组织,全体党员纳入中共江门市水利局机关第一支部管理,由所属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领导,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党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着力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隶属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改革发展稳定等问题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按照本单位职权范围,组织指导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经由江门市水利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后,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由行政负责人决策。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职务为主任或副主任。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命,经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各项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享有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热线、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业务工作进行举报、投诉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举办单位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本单位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工作发展思路和举措;研究落实举办单位交办的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须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对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
(二)按权限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
(四)对受监工程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
(五)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参与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独立核算、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本单位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资产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资产,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资产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工作由举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五)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发的编制规定文件不一致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3日经职工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