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市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全市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资源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迁入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落实水利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水利汛期值班值守工作。配合市“三防”指挥部做好全市水情、旱情、水利行业险情、水旱灾情等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及实施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江河湖库管理及保护的总体制度、机制和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江河湖库管理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我市跨市(区)河流、市管湖库有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当加强水安全保障工作,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切实强化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