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移[2014]10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时期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和新要求。2013年12月1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扶贫开发工作摆到更加重要、更为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水利扶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做好水利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水利扶贫是中央扶贫开发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农村水电建设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都是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加强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贫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是水利行业的重要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战略部署与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做好水利扶贫工作,全力推进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新跨越,为实现扶贫开发总体目标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做好水利扶贫工作是践行民生水利理念造福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民生水利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水问题。当前贫困地区普遍存在水利基础设施薄弱问题,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突出,部分农民群众因水受困、因水成疾、因水致贫现象突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践行民生水利理念,扎实做好水利扶贫工作,加快解决贫困地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问题,全面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贫困地区民生,使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共享水利改革发展成果。
(三)做好水利扶贫工作是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贫困地区。贫困地区大多具有“老、少、边、山、穷”集于一体的特性,自然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贫困范围大、贫困程度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其中,水利发展相对滞后是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牢抓住中央推动水利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大力开展水利扶贫,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支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新时期水利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
新时期水利扶贫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加快贫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提高水利服务与保障能力作为主要目标,把改善贫困地区的民生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加强贫困地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着力破除制约贫困地区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利支撑与保障。
水利扶贫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统筹兼顾、民生优先;坚持点面结合、精准扶贫;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建管结合、全面提升;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到2020年,力争从根本上扭转贫困地区水利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不合理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得到扭转,水利发展与运行的良性机制初步建立,水利人才队伍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水利扶贫工作
(一)建立水利扶贫精准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县为单位、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充分运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确保水利扶贫项目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一步摸清贫困地区水利发展现状,深入分析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水利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水利扶贫项目,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农村饮水安全是《意见》明确提出的组织实施扶贫开发10项重点工作之一,一定要优先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并优先实施;其它可落实到村、到户的水利项目也要落实到村、到户,无法落实到村、到户的水利项目要优先安排贫困村和贫困户直接受益的项目,切实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扶真贫、真扶贫。
(二)建立与驻村工作队(组)的联系机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本区域驻村扶贫工作组(队)的联系机制,加强与驻村工作队(组)的经常性沟通联系,及时发现水利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和掌握贫困村群众的水利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水利扶贫对策与措施,不断增强水利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贫困村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水利部将加强与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瞄准贫困地区水利需求,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共同促进水利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贫困地区水利扶贫项目储备机制。要以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680个县、40个片区“深度嵌入县”和“天窗县”、片区外15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基本单元,按照项目效益到贫困村、到贫困户的原则,建立水利扶贫项目库。水利扶贫项目库要以已经批复的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水利工程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全国水利扶贫规划》《全国水利定点扶贫专项规划》等水利扶贫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贫困县水利发展实际情况和扶贫开发目标要求,确定水利建设项目并实行3年滚动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扶贫项目库内的项目纳入本级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水利工程专项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实施。
(四)全力推进贫困地区民生水利工程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贫困地区民生水利工程建设,保障用水安全、生命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安全饮水方面,要继续全力推进《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实施,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解决规划内贫困地区剩余的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在防洪减灾方面,要加强对贫困地区重要江河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快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完善防洪抗旱应急预案,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供水保障方面,要积极有序推进贫困地区大中小型水库、引水提水、机井等水源工程及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区域供水保障能力。在生态保护方面,要开展贫困地区水源地涵养与保护、生态补(调)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水资源保护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切实加强贫困地区水利建设与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推行集中组建项目法人、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各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足额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管护经费。全力加强河湖管理,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加强水利扶贫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水利扶贫投资效率和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六)加强水利定点扶贫工作。继续坚持项目扶持、干部挂职和对口支援“三位一体”工作格局,切实做好水利定点扶贫工作。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国水利定点扶贫专项规划》的实施,落实责任,加大投资倾斜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并使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水利部相关司局应积极协调并督促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水利定点扶贫县的投资倾斜力度,确保水利定点扶贫县每年水利投资增幅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的20%-30%。水利部各对口支援小组要加强对定点扶贫县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水利定点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资倾斜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扶贫项目库,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扶贫任务的分布情况,并把扶贫任务的轻重作为安排水利投资的重要依据,确保水利投资向贫困地区倾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协调机制,切实落实好水利扶贫资金。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贫困县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编报,并对水利扶贫投资规模和项目内容予以专门说明。对中央和地方实施投资计划规模管理的项目,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水利扶贫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实现项目落地、资金落地。水利部相关司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扶贫任务重的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及时总结水利扶贫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水利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好水利扶贫各项工作。
(八)建立水利扶贫工作考核机制。《意见》要求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水利部将加快研究制定水利扶贫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提供水利支撑与保障上。水利部负责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扶贫工作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水利扶贫相关规划和水利扶贫项目实施、对贫困县投资倾斜支持情况以及水利扶贫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负责考核市(州)、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应依据考核结果在政策、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奖惩。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水利扶贫工作总结和考核情况上报水利部。
四、进一步强化做好水利扶贫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水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水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水利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把水利扶贫工作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共同推进水利扶贫各项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常设办事机构,增加编制和经费,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水利扶贫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水利扶贫各项任务,全力推进贫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
(二)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技术支持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本区域有关技术单位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技术支持力度,通过组织工作组(队)、技术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做好中小型项目的前期工作,缓解贫困地区水利技术人才不足的困难。水利部将积极协调部属有关技术单位帮助贫困地区做好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促进项目早日立项开工。
(三)加强对水利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将健全水利扶贫统计制度,完善水利扶贫统计指标,全面掌握贫困地区水利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效益以及水利发展情况。水利部有关司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水利扶贫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水利扶贫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县水利项目库建设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大贫困地区水利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实际状况,制定加强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政策意见,建立健全推进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落实专项经费,大力开展好贫困地区人才队伍培训、人才援派帮扶等工作,加强后备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水利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做好水利扶贫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进一步加强水利扶贫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水利扶贫政策和工作成效,及时总结推广水利扶贫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为水利扶贫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