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2021]477号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江府函〔2021〕159号)要求,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1月15日原由新会区水利局承接实施的部分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自2021年11月15日起由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11月15日起,本通知所列事项(附件1)由我局委托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实施。此前新会区水利局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事项由该局继续办理。
二、委托事项范围
(一)江门市水利局委托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共5大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4项,管理职权事项1项,详见附件1《江门市水利局委托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清单》。
(二)委托事项权限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范围全部在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后,具体工作由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承接,江门市水利局在政策和业务上给予指导和监管。
三、双方责任
(一)市水利局责任
1、加强对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管义务,对委托事权明确技术指标、管理规范和业务信息系统,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向受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为实施受委托实施事项提供便利及具体事项的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3、通过随机抽查、执法案卷评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就受委托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2、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实施受委托事项,具体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充分与委托方具体事项的业务科室沟通对接;负责委托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等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审批后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委托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完善行政许可相关卷宗的档案管理。
3、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4、每年12月15日前向委托方统一报送本年度受委托事项办理情况时,同时将受委托事项的审批材料档案报送对应业务科室备案。市政府、委托方或市其他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后,承接部门应以委托部门名义制作法律文书,即制作行政许可文件应以“江门市水利局”的红头文件发出,落款单位为“江门市水利局”,加盖“江门水利局业务专用章”。
(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发文文号为江水银滨许准〔××××〕 ××号,管理职权事发文文号字为江水银滨〔××××〕××号。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使用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公章名称为: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9)号。(详见附件2)
(三)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发文代字和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
(四)请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积极联系当地政数局开通启用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以及政务服务事项认领工作,若有疑问具体与我局办公室进行沟通。
(五)交接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可联系我局政法监督科,单个事项交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与我局相关业务科室联系解决。
附件1:江门市水利局委托银湖湾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清单
附件2:江门市水利局委托银湖湾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发文代字及业务专用章编号表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10日
(联系人:江门市水利局,联系电话:388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