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我市河湖长履行河湖监督管理职责,实现河湖长巡河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不断提升河湖综合治理管护水平,推动我市河湖长制工作“有名”“有实”“有能”“有效”,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广东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四级河长湖长巡河履职要求的通知》(粤河长办〔2019〕1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县、镇、村级河湖长。各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与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河湖长负责组织对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督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乱堆垃圾、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着力做好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市级河湖长。侧重协调督促,对责任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协调和督促市直部门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县级河湖长、市级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涉河事务,按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侧重组织保障,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保障、监督检查。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及镇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及时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涉河事务,按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第六条镇级河湖长。侧重管控维护,负责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工作,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报告;负责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涉河事务,按要求报送处理结果;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履职。
第七条村级河湖长。侧重巡查保洁,负责责任河湖的日常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开展河湖日常巡查、保洁,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配合上级部门现场调查、处理涉河湖问题。
第三章 巡河流程
第八条知河。河湖长巡河履职要熟掌握责任河湖现状,了解河湖存在问题,包括水系、河流生态基流、岸线控制线、水污染来源及分类、水质治理目标、排污口分布等。
第九条巡河。各级河湖长巡河遵循“一问二看三查四访民五落实六回头”巡河履职基本六步法:
(一)“一问”:问下级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问河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问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二看”:看河面、河岸、堤防卫生保洁是否到位,河湖面是否有漂浮垃圾、废弃物;看河长公示牌更新维护情况;看河湖水体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白、油污、泡沫等),是否有异味;看水生动植物生长是否正常,河底有无淤泥堆积。
(三)“三查”:查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查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堆砂、河道内乱堆乱放等情况;查河流水量、水质;查是否有新增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查重点涉水工程管护情况;查是否存在洪涝安全隐患;查是否有新增工业、农业、生活、养殖等污染源。
(四)“四访民”:向河湖沿线的居民访问水环境、水污染等情况,询问河湖日常状况。
(五)“五落实”: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快速协调下级河长与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到短期问题立行立改,长期问题分步整改。
(六)“六回头”: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通过暗访、督查考核巩固整治成效,防止问题死灰复燃,推动建立后续长效管理。
第十条治河。各级河湖长针对责任河湖存在问题,围绕治理目标,组织制定相应措施,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治河任务。
第四章 巡河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河湖长应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以实地巡查为主,鼓励远程视频巡查和暗访巡查。
第十二条河湖长巡河频次应严格按照水利部、省最新工作要求落实。责任河湖存在黑臭、重污染或其他严重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巡查频次。
第十三条河湖长因学习培训、工作变动、职位空缺等情况,因故不能开展巡河履职的,应按照领导干部职责递补规则,由负责其主要工作的领导代行河湖长职责,待河湖长学习培训完毕或新的河湖长调整到位后,完成河湖长职责交接,避免出现巡河履职空白期。
第十四条各级河湖长巡河履职前要确保“广东智慧河长”平台账号已激活并关联责任河湖,巡河过程中必须使用“广东智慧河长”平台进行记录,做到巡查轨迹覆盖到位、发现问题登记到位、处理问题解决到位。如已搭建本级信息化巡河系统,可使用本地区系统进行巡河,相关巡河数据资料必须与省、市系统同步一致。
第十五条河湖长巡查期间,如使用“广东智慧河长”作巡河记录,可不重复进行书面记录。如“广东智慧河长”因手机信号较弱等客观因素未能正常使用,需在现场纸质记录,或事后及时在平台如实补录巡查时间、轨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县、镇级河湖长巡河应以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为导向,提高巡河发现问题的比率,市级河湖长每半年发现问题应不少于1个,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发现问题应不少于1个,镇级河湖长每两月发现问题应不少于1个,村级河长每月发现问题应不少于1个。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广东智慧河长”平台、“三个清单”(水质清单、问题排查及整治清单、工作清单)等途径进行交办,由同级或下级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村级河湖长巡查发现倾倒垃圾等易清理情况应自行解决或通知当事人、保洁人员及时处理,发现污染水体或其他危害河湖健康且职责范围内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拍照取证,上报上级河湖长。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单位对河湖长巡河发现问题进行处理,须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处理,并通过“广东智慧河长”反馈处理结果。对未能短期内完成整改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整改期限要求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湖长,抄送相关河长制办公室,确保问题全部得到整改且整改到位,同时通过“广东智慧河长”及时反馈问题处置进展情况。
第五章 跨界河湖协调
第十九条河湖所在的行政区河段之间、湖泊水域之间、按照“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推动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流域生态补偿等协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联合巡河。对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的河湖,由上一级河湖长组织相关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开展联合巡河督导,联合巡河频次按市级河长每年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镇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要求组织。通过联合巡河,现场发现问题,明确相关责任,研究解决对策,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印发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单位,持续跟进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交叉巡河。对跨区域上下游河段,下游河长巡河时应定期向上游河段“多走一公里”;左右岸河段,河长巡河时应定期到对岸辖区内进行巡查。对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的河湖,按照县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镇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交叉巡河。通过交叉巡河,相互学习治河经验,取长补短,加大发现问题的力度与精准度,进一步厘清分清染污来源和责任,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交叉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属地相关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责任部门反馈,跟踪核实情况,通过定期现场协调、召开座谈会、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研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未能在同级职能下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向上一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由上级进行统筹,明晰责任,实行清单销号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跨区域管理保护治理任务。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