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文书制作流程,提高办文质量,避免文件制作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5日我局印发了《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的通知》(江水〔2020〕269号),委托各市、区水利局行使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共10大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9项,管理职权事项1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后,承接部门应以委托部门名义制作法律文书,即制作行政许可文件应以“江门市水利局”的红头文件发出,落款单位为“江门市水利局”,加盖“江门水利局业务专用章”。并于每年12月底将受委托事项的审批材料档案报送我局对应业务科室备案,业务科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局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发文文号为江水××许准〔××××〕 ××号,管理职权事发文文号字为江水××〔××××〕××号。(详见附件)
四、现时各市(区)使用业务公章将继续使用。各市(区)水利局使用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编号为:蓬江区(1)号、江海区(3)号、新会区(2)号、台山市(4)号、开平市(5)号、鹤山市(6)号、恩平市(7)号。
请各市(区)积极联系当地政数局开通启用江门市水利局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若有疑问具体与我局办公室进行沟通。
五、即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发文代字。
附件:1.江门市水利局委托各市区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事权发文代字及业务专用章编号表
2.江门市水利局文件样式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5月13日
联系人:办 公 室 3887382
政法监督科 38868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