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江门市水利局(河长制办公室)
为加强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政府印发了《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是以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作为依据,结合我市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部门职责、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资金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和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共7章,全文条款共23条。
一是总则。第1条为制定依据和目的;第2、3条为设立标准和原则。
二是部门职责。第4至6条为部门职责,包括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各市(区)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财政部门职责、项目单位职责。
三是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第7、8条为适用支出范围及工作机制。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宣传等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项目。包括综合整治项目、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四是资金申报和审批。第9至11条为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结合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提出年度支出预算总体计划,研究确定二级项目资金额度,并结合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尽量细化至可执行项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第10条规定: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
五是资金拨付和管理。第12至17条为资金拨付和管理。《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年度预算批复后,年度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的,由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下达。年度预算未分配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的,或已分配二级项目但未细化三级项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市(区)财政局和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划拨工作。第16条规定: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六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18至22条为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水利局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20条规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是附则。第23条为附则。《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