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问题自查的通知》(粤水监督函﹝2019﹞450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各市(区)水利局及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求对照文件中规定的自查范围和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收集汇报如下:
一、本辖区执法单位和具有监督检查职能单位的数量
(一)江门市水政监察队伍共有6个(江门市水政监察支队、新会区水政监察大队、台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开平市水政监察大队、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恩平市水政监察大队),蓬江、江海区未成立水政监察队伍。
二、本辖区执法单位和具有监督检查职能单位的行政处罚、监管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以及近三年每年的工作频次
我局涉及的行政处罚、监管检查事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范围、对象等内容,均已按规范录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栏目,其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等共518条;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包括“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共14条,目前相关事项内容均已在网上发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近三年来的工作频次情况如下:
其中,江门市水政监察支队受江门市水利局委托依职能开展相关行政处罚。近三年来,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案件2宗,共罚没收入17.85万元。
新会区水政监察大队2016年以来出动巡查执法683人次,出动车辆660次、出动执法船只230次,行程5.9万多公里,依法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99宗。其中河道案93宗、水土保持案4宗、水资源案2宗,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15万元。
台山市水利局2016-2018年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6宗,其中2016年行政处罚3宗,分别为1宗非法采砂、1宗非法取水、1宗拖欠水资源费,共罚款22万元,收缴滞纳金9万元。2017年行政处罚2宗,分别为1宗非法采砂、1宗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共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991.8元。2018年行政处罚1宗,为非法采砂,处警告,以上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同时,2016-2018年该局共办结行政强制案件2宗。其中2017年行政强制2宗,目前均已结案。
开平市水利局2016年开展行政处罚16宗,监管检查113次,出动执法人员498人次;2017年行政处罚3宗,监管检查156次,出动执法人员498人次;2018年行政处罚7宗,监管检查202次,出动执法人员862人次。
三、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江海区水利局在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区内部分堤围乱搭乱建现象比较严重,堤围已建厂房、砂场大部分没有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部分乱搭乱建物存在已有一定时间。2018年结合开展“清违”专项行动,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企业129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29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78份;清理非法排污口2宗,清理河道垃圾7912.69吨,清淤疏浚40.85公里,清理阻碍行洪障碍物112宗共16653立方米;清理违章构(建)筑物和堆积物约15万平方米,其中清理河道违建117宗12.6217万平方米,同时该区2018年共组织13次区内河湖执法巡查,在江海区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中巡查河道长度285.4公里,巡查水域面积8平方公里,巡查监管对象74个,现场制止违法行为次数80次,影响的违法事件进行登记有2宗,目前均已整改。
新会区水利局结合水政执法年开展河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河道清障整治工作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通过调查摸底、依法清理整治堤围管理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建筑物、码头、设置砂、石及其它物料堆放场等违法行为125宗,完成安全隐患整改13项,进一步加强堤围管理,确保堤围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加强重点河道监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台山市水利局在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1)行政处罚主要存在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未够规范,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够规范,个别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文书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案卷资料整编未够规范等问题。(2)行政许可存在申请人提供的前置资料未够规范,送达情况表述不清,受理通知书情况表述不清,案卷资料整编未够规范等。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该局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严格按省水利厅统一印发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及顺序填写;二是所有行政许事项所需的材料及承办期限严格按我局印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按行政许可文本格式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鹤山市水利局认真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多次接受上级部门及该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暂未发现存在问题。但在市法制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案卷的检查中,该局执法案卷存在现场笔录缺少执法证件记录,缺少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等问题。目前该局已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四、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中遇到其他部门同时执法或监管检查时的协调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监管检查和主动或应邀扩大执法或监管检查范围情况,主要有:
鹤山市水利局在2018年与该市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就码头管辖的权属范围存在争议。为解决争议,当时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邀请了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领导卢志坚同志到现场进行管理权属认定,最终确认了码头的整体及附属设施(房屋、仓库等)的管理权属都属于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新会区水政监察大队2016年以来与市三防指挥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江门海事局、江门航道局、市水政支队及兄弟市区水政大队,本区海洋、公安、边检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11次,对本区所辖河道实行有效管理,有效遏制了违法取砂行为。
台山市水利局在2016-2018年间开展过多次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巡查单位分别有:江门市水政监察支队、阳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开平市水政监察大队、新会区水政监察大队、阳江市阳东区水务局和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台山市交通运输局、台山海事处、台山航标测绘所,各镇街政府、各基层派出所,有效扩大执法或监管检查范围。
五、关于“行政执法或监管检查每年发生的直接费用,是否有被查单位垫付费用的行为,近三年每年的罚没收入”情况
近年来,我市水利系统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能做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水法》、广东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并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确定处罚金额。水行政执法经费每年在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水行政执法工作。未发生由被查单位垫付费用和接受被查单位与检查行动有关的宴请及收受礼品行为。近三年每年的罚没收主要情况:其中鹤山市水利局近三年行政执法及监管检查发生费用如下:2016年产生费用129218.50元,2017年产生费用99416元,2018年产生费用78859.32元。没有被查单位垫付费用的情况。近2016年的罚没收入10000元,2017年的罚没收入0元,2018年的罚没收入80000元;新会区水利局近三年来依法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99宗,其中河道案93宗、水土保持案4宗、水资源案2宗,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15万元。台山市水利局2016-2018年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6宗,其中2016年共罚款22万元,收缴滞纳金9万元;2017年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7991.8元;2018年无罚没。开平市水利局2016年开展行政处罚16宗,行政罚款6万元;2017年行政处罚3宗,行政罚款4.5万元;2018年行政处罚7宗,行政罚款15万元。
六、关于“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开展的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近三年受理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举报案件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我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均持证上岗,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无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发生。未发生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开展的行政执法和监管检查。近三年来未受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举报案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