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我省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水办政务〔2018〕31号),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我市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强化公开实效,稳步推进我市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公开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我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援助项目外,原则上一律纳入公开范围。
我市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工程:
1. 新建大中型水库工程;
2. 新建大型水闸工程;
3.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4. 百年一遇(含)以上标准江海堤围建设工程;
5. 新建大型引调水工程;
6. 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水利重大建设项目。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特点,明确本级水利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公开时限
在我市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等8类信息。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公开时限如下:
1.批准服务信息: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批准服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方式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永久。
2.批准结果信息: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的公开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方式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开时限为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永久。
3.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公开主体为项目法人,也可由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进行公开,公开方式为在项目法人网站或招标投标相关网站公开,公开时限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
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公开主体为项目法人,公开方式为在项目法人网站或工程现场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工程竣工鉴定书印发之日。
招标投标处罚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方式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开时限为三年,起始时限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原负责该项目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方式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开时限为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工程竣工鉴定书印发之日。
5.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工时间等。
施工有关信息的公开主体为项目法人,公开方式为在项目法人网站或施工现场公开,公开时限为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鉴定书印发之日。施工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6.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的公开主体为项目法人,公开方式为在项目法人网站或施工现场等公开,公开时限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工程竣工鉴定书印发之日。
7. 竣工有关信息: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结论核备信息、竣工验收结论、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竣工有关信息的公开主体为负责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方式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永久。
8. 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7类信息外,按有关规定或上级有关要求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制作信息的单位,公开方式为在公开主体的网站或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的渠道公开,公开时限为有关规定或上级有关要求确定的时限。
鼓励公开主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现场公示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信息,并及时回应关切。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特点,明确本级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公开时限。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级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水利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及时公开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