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江门市于2008年设立了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并制定出台了《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自2016年中央、省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在江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大力推进和落实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由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江门市河长制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为进一步提升河长制工作成效,加强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2017年,江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撤销江门市潭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江府构〔2017〕19号),明确从2018年起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转由江门市河长制办公室集中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全市河长制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江门市河长制办公室、江门市财政局联合对原《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编,形成了《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在征求意见期内,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8日至20日
联系电话:0750-3887380,传真号码:0750-3887329
电子邮箱:jmswhzb@163.com
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9号江门市河长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29000)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