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7〕2742号)要求,现就我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已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受理。需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请各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文件要求,自主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应按如下程序步骤办理: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二)明确验收结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三)公开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应同时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分别对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见附件3)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四、验收材料报备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报备函;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清单(表样见附件4);
3.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6.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五、自主验收报备管理。我局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附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3.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正文)
4.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清单(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