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是江门市2017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之一,现公布《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9月20日~10月10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9号(江门市水务局建设
与管理科)
邮政编码: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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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门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0日
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的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增强大堤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江新联围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水调度及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江新联围大堤,是指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雁山脚天河顶起,沿西江干流、北街水道、石板沙水道、劳劳溪、虎坑水道右岸至潭江左岸江门市新会区梅林冲止的江新联围干堤堤段。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江新联围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负责大堤的统筹、协调、监督、调度工作;江新联围大堤的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江新联围大堤的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沿线政府、部门职责】江新联围大堤沿线各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管理工作。
江新联围大堤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水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江新联围大堤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定义】江新联围大堤的范围包括大堤管理范围和大堤保护范围,以及沿线穿堤涵闸、护岸工程、护堤地范围内的电排站、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的大堤管理范围包括堤身、护堤地、穿堤涵闸、护堤地范围内的电排站及堤外河道上的滩地、水域。堤身已达到设计标准的堤段,护堤地是指内、外坡堤脚线(对于设有戗台的堤段,最低一级戗台覆盖边缘线为坡脚线)算起每侧30米范围内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身未达设计标准的堤段,护堤地范围为每侧40米。
大堤保护范围是从大堤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内的范围。
对于未征用的江新联围大堤护堤地由沿线区人民政府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划定;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属国家所有,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江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管理、使用。
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江新联围大堤的安全。
第七条【防汛抢险】江新联围大堤的防汛抢险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沿线各区按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堤段的防汛抢险方案的组织实施及辖区范围内防汛物资的储备;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协调各区防汛抢险工作和防汛物资调度工作。
第八条【水系调度】江新联围大堤围内水系的整体调度工作根据《江门市东部三区一市水系运行调度方案》执行,按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由市江新联围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各区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系运行调度的具体实施。在整体调度期间,局部区域的生产、生活用水调度在服从整体水系运行调度的原则下,可由各区征得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同意后,进行局部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以满足片区的生产生活用水。
围内水系主要调水工程及江新联围大堤沿线涵闸、电排站的调度运行,由大堤管理单位或其他涵闸、电排站管理单位按照规程操作运行。在三区水系进行统一调度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调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市江新联围管理处指令的执行。
围内主要调水工程设施涵盖范围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的《江门市东部三区一市水系运行调度方案》确定。
第九条【维修养护、加固】各区负责做好辖区内江新联围大堤堤段及其穿堤涵闸、电排站等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建设、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拟定维修加固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市江新联围管理处负责统筹大堤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其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区、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应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因电、雷或盗窃等事件致使设备遭受损失。
第十一条【维修养护、水系调度经费筹集】江新联围大堤干堤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和围内水系综合调度经费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和工程所在地区共同承担,其中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水系调度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
江新联围大堤的穿堤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各区负责。
市级财政划拨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和水系调度经费由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统筹;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应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及水系调度的考评制度,并根据考评结果将市级财政补助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水系调度经费划拨至各区,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除险加固经费筹集】江新联围大堤及其穿堤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除险加固由工程所在区政府负责并筹集资金,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除险加固工程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按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一般要求】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及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堆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按时完工,并及时办理水利验收手续;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程序要求】在江新联围大堤堤身以及迎水坡侧大堤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应征求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意见,并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江新联围大堤背水坡侧大堤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应征求市江新联围管理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或作业,应征求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排水、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江新联围大堤外的西江河道排放废水或设置排污口的,应按照水利部颁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在江新联围大堤沿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建设、经营、作业等活动及行为,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堤防管理及设施保护要求】禁止损坏或者挪用江新联围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防汛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禁止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取土、挖塘、修坟、开沟、打井以及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坏江新联围沿线的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管理界桩、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在大堤堤身上放牧、铲草皮。
第十七条【堤防管理范围工程建设要求】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或者其他设施。
对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八条【堤路结合要求】江新联围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的)是防汛专用公路。除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如需要使用防汛公路兼做道路交通路面,应当征得市江新联围管理处同意,并报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防汛及水系调度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服从水系调度指令、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的单位或个人的,由市江新联围管理处报市三防指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行为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或作业活动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未按照要求修建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罚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堤防管理及设施保护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原样进行恢复,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堤防管理范围工程建设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有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堤路结合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责】市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 年 1 月 11 日 颁布的《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江府办〔 2008 〕 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