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2023〕293号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本机关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承诺材料,于2023年6月6日准予你单位提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量测类乙级资质延续申请(申办业务流水号:XS2023060600002)。现经省水利厅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以下情况:
一、你单位申请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量测类乙级资质的检测人员不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的要求。
二、你单位申请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量测类乙级资质的通过计量认证参数缺少“扬压力、平整度、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和地下水位”五项参数,不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我局决定撤销《江门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水许准〔2023〕12号)原准予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量测类乙级资质延续申请(保留原准予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乙级资质延续申请)。
你单位基于本次行政许可申请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量测类检测经营行为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专业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水利局
2023年9月3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38868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