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2022〕3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局决定在7月底前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水利工程建设。对全市在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执法抽查检查,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的监管责任。对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一是是否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二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三是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四是是否开展水利安全执法。对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重点检查:一是是否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针对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专项档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是否开展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环闭管理并按规定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等;三是是否对“三类人员”、作业人员、新上岗人员、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四是深基坑、高边坡、土方(隧道)开挖、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是否进行了审核、审批、备案并得到落实;五是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六是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备齐并完好,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危险化学品。对照《水利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品种目录》,对全市水利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及工程进行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全面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全面检查水利工程场所油库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三是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四是全面检查水利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主体应急预案修订与审批及加强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五是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三)消防。要按照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的要求,采取行业督查、网格排查、单位自查、专业抽查等方式,对水利行业重点场所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是检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自查自改情况;二是检查在建工程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三是检查搭建宿舍、食堂、仓库等设施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的相关规定;四是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是否完好有效;五是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线路、管路布设和维修保养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六是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其他领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采砂、河湖岸线管护等专项执法检查。
二、检查方式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地各单位必须于7月15日前要将文件的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对照重点检查的内容开展针对性自查,全面梳理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二)专项执法检查。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在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河长制工作科、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和调度管理科、市水政管理支队、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抽调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执法小组,在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深入全市各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资金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立即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工整顿。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隐患整治和执法力度,确保此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和工作措施,严防搞形式、走过场。我局将把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抄送各县(市、区)安委办。
(二)强化隐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水利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督导执法检查。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
(三)强化监督问责。要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组织专项督查暗访,对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力、工作进展滞后的,要进行约谈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问责。
(四)积极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要使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整治工作,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使用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执法处罚等信息及时上报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整改落实。
江门市水利局
2022年7月11日